档案借阅规定

档案借阅规定

  1. 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查阅档案(公开的),需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由利用者与档案人员共同进行清点检查,确保完整、无损后,由档案人员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注销。
  2. 科研课题(或项目)档案的借阅,须经课题(或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综合档案室成员审核后方可借阅。
  3. 专门数据档案的借阅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4. 查阅财务档案须经财务处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5. 借阅密级档案需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档案室查阅。
  6.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材料,需凭其单位开具的写明查阅目的和范围的介绍信以及查阅人员的工作证,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但不得借出。
  7. 借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涂改、污损和擅自拆卷、转借,如有遗失、泄露、失密等现象,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综合处或所保密委员会,认真追查,对造成的后果,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8. 借阅档案一般以一周为限,逾期使用要主动办理续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半个月。
  9. 档案利用者归还档案时应详细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记录》表,及时反馈利用档案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 长期离所人员在离所前,应及时向综合档案室清退档案。
  11. 调出或退休人员,在办理调出或退休手续前,必须清还档案,没有综合档案室的签字,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出或退休手续。

综合档案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